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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婴儿和孩童死去时会怎样?我在圣经中哪里能找到所说的承担责任的年龄?

回答


有关承担责任的年龄的讨论中经常遗漏了这一事实,即孩童,无论多么幼小,从无罪的意义上说都不是“清白”的。圣经告诉我们,即使婴儿或孩童并无个人过犯,但所有的人,包括孩子,因为遗传而来的罪性,在神的面前都有罪。遗传的罪源自父母。大卫在诗篇51:5中写到,“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大卫意识到,即使在胎中,他也是个罪人。婴幼儿死亡这一悲哀的事实表明,亚当的罪甚至也波及到他们,因为身体和精神上的死亡都是亚当原罪的结果。

每个人,无论长幼,在上帝面前都有罪,每个人都玷污了神的圣洁。神公正并认可义人的唯一方法是,这个人藉由信基督而得到宽恕。基督是唯一途径。约翰福音14:6记录了耶稣所说:“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着我,没有人能到父那里去。”同样,彼得在使徒行传4:12中表示:“除他以外,别无拯救;因在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我们可以靠着得救。”得救是个人的选择。

那么那些永远不具备作出个人选择能力的孩童呢?承担责任的年龄这个概念是教育那些在此年龄之前死亡的人都自动得救,藉着神的恩典和怜悯。承担责任的年龄是信奉神拯救所有那些在有能力作出相信或反对基督的决定之前就死了的人。依据犹太传统,孩子在13岁成年,因而这个年龄也普遍被认为是承担责任的年龄。不过,圣经并未直接支持13岁是承担责任的年龄这一说法。它可因人而异。一旦小孩子能作出信奉或反对基督的决定,便进入了承担责任的年龄。

除以上所述,还要考虑一点:基督的死对于所有人类已足够。约翰一书2:2说,耶稣是“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单为我们的罪,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这一节明确表示,耶稣的死已足够抵偿所有的罪孽,不单单是那些信他的人的罪。基督的死足以抵偿所有的罪这一事实,令神可以把它用于那些没有能力相信的人身上。

比其他任何章节都更支持这个论题的是撒母耳记下12:21-23。这几节经文的背景是:大卫王与拔示巴通奸并致其怀孕。先知拿单由主差遣去告知大卫,因为他的罪过,主要那个孩子的性命。所以大卫悲伤,哭泣,并为孩子祈祷。但孩子一死,大卫的哀悼就结束了。大卫的臣仆对此都感到惊讶。他们问大卫王,“你所行的是什么意思?孩子活着的时候,你禁食;孩子死了,你倒起来吃饭。”大卫的回应是,“孩子还活着,我禁食哭泣,因为我说,‘者耶和华怜恤我,使孩子不死也未可知。’但现在他已经死了,我何必禁食?我岂能使他返回呢?我必往他那里去,他却不能回我这里来。”大卫的反应表明,那些无法信仰的人在主的庇佑之下。大卫说他能到孩子那里去,但他无法把孩子带回来。而且,同样重要的是,大卫似乎因此得到慰藉。换句话说,大卫似乎在说,虽然不能让孩子回来,但他会(在天上)看到他。

虽然神可能把耶稣的救赎用在那些无力相信的人身上,圣经却并未明确说明他这样做了。所以关于这一点我们不应该固执和教条。神将基督的死应用于那些无力相信的人身上看上去与神的爱和怜悯是一致的。我们相信神用基督的死偿还小孩子和那些心智不健全的人的罪,因为在属灵上他们并不了解自己的罪和对救主的需要,不过同样地,我们不能教条。由此我们可以肯定:神是爱人,圣洁,仁慈,公正和亲切的。他的所作所为永远是对的和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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