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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說我們應該(適合)吃什麼樣的食物?有沒有基督徒應該避諱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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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11章列出了神給以色列規定的飲食限制。飲食戒律包括不能吃豬肉、貝類、大多數昆蟲、食腐禽類和其它各種動物。飲食戒律只針對以色列人。食品律法的目的是將以色列與其它國家分開。這個目的終止後,耶穌宣佈各樣食物都是潔淨的(馬可福音7:19)。神賜給比得異像——以前不潔淨的動物都可以食用:「神所潔淨的,你不可當作俗物」(使徒行傳10:15)。當耶穌死在十架上時,成就了舊約律法(羅馬書10:4;加拉太書3:24-26;以弗所書2:15);其中就包括關於潔淨和不潔淨食物的律法。

羅馬書14:1-23教導不是每個人在信心上都成熟到可以接受所有食物都是潔淨的。因此,如果我們吃「不潔淨」食物會冒犯一些人,為了尊重他人,就應該避免吃那樣的東西。我們有權想吃什麼就吃什麼,但是無權冒犯他人,即使他不正確。因為這個時代的基督徒,有吃各樣食物的自由,但前提是不觸犯他人的信仰。

在新約的恩典中,聖經更注重飲食的數量而不是種類。食欲好比自控能力。如果我們不能控制飲食習慣,可能也無法控制心智的習性(情欲、貪婪、惡性仇恨/憤怒),無法避免閒話和爭吵。我們不要受食欲控制;而要控制食欲(民數記21:20;箴言23:2;比得後書1:5-7;提摩太后書3:1-9;哥林多後書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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