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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娶了離婚女人的男子能在教會中擔任領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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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作為背景了解,請閱讀我們有關提摩太前書 3:2 , 12 和提多書 1:6 “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的文章。 在某些情況 下,“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這一條件也許會使一個離婚再娶的人不能做教會領袖,但更困難的問題是有關一個從未離婚的已婚男人娶了先前離過婚的女人這種情況。 聖經裡沒有明確解釋這個問題,但是有些聖經規則還是適用的。

提摩太前書 3:11 是有關這個問題的,可以引起我們興趣。 我們不清楚這句是說執事妻子還是女性執事(女執事)。 “女執事”的解釋更可能是保羅在 8-10 和 12-13 講執事的資格,將女執事的資格夾在這兩個中間講會有些奇怪。 這樣想來,我們就要注意到對於執事妻子沒有“只作一個丈夫的妻子”的要求。 也沒有“沒有可責之處”或“無可指責”。 相反,其資格是“必須端莊,不說讒言,有節制,凡事忠心”(提摩太前書 3:11 )。

與此有關的問題很多。 這妻子是不是遇到通姦或是家暴的丈夫的無過一方? 離婚時這妻子是不是信徒? 這妻子的前夫是否仍在找麻煩起爭執? 這些問題每個都要考慮。 然而,最終的問題還是落在要求執事或長老的“沒有可責之處 / 無可指責”資格上。 妻子離婚這件事是否導致在社區裡做不好見證? 教會領袖人選是否真正被看做神聖的人,值得尊重並可以做表率?

這一問題似乎沒有統一的答案。 它牽涉太多因素。 面臨這樣問題的教會應虔誠審察情況,並儘可能辨明這位領袖人選是否“無可指責”。 如果看不到對於教會見證的潛在危害,那麼娶離婚女人的人也可以被考慮為教會領袖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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