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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女人可以在教會中作執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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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經文中關於女人是否能做執事沒有完全清楚的規定。 這個說法——作執事的“必須端莊”(提摩太前書 3:8 )以及這個資格——“只要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提摩太前書 3:12 )似乎說明女人沒有資格做執事。 然而,有些人把提摩太前書 3 章 11 節中的“ wives ”解釋為女執事,因為希臘語中“ wives ”也可以翻譯為女人。 在這裡保羅指代的不是執事的妻子,而是作執事的女人。 “ likewise ”(“同樣地”)這個詞在第八節中的使用也表明它是除了長老和執事以外的第三種職位。 而且保羅在羅列長老應具備的資格時,也沒有對長老的妻子有所要求。 那他為什麼要對執事的妻子列出限制條件呢? 如果領袖的妻子以何種方式舉止行為很重要的話,那麼更符合邏輯的是他應當更加地——至少應該同樣地——關注長老的妻子,因為長老在教會中處於更為顯著的位置,但他沒有對長老的妻子作出要求。

羅馬書 16 章 1 節中談到非比(女執事)也是用了保羅在提摩太前書 3 章 12 節中所使用的詞。 但是,保羅是說非比是執事還是僅僅是個僕人,這點不清楚。 在早期教會,女僕人照顧生病的信徒、窮人、陌生人以及在監獄裡的人。 他們教導婦人和孩子 ( 提多書 2:3-5) 。 非比可能沒有被官方任命為執事,但保羅認同她並委以重任,托她將他的書信送到羅馬教會(羅 16:1-2 )。 很明顯,他沒有把她當作低等人或者能力不足,而是作為基督身體值得信任和很重要的一部分。

經文沒有給出多少證據支持女人作執事,但是它也沒有說明女人沒有資格作執事。 一些教會已經設立了執事的職位,但大多數教會某種程度上會區分它與男執事的職位。 如果一個教會的確設立了執事的職位,教會領袖應當確信執事必須服從保羅在其他章節中關於女人所作出的限制條件(比如提摩太前書 2:11-12 ),就像所有的領導都必須服從教會的權力組織,而最終服從我們至高的權威耶穌基督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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