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聖經對於離婚和再婚是怎麼說的?
回答
首先,不管一個人對離婚有什麼樣的看法,重要的是記得聖經瑪拉基書2:16a上說的:“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是我所恨惡的’”。依照聖經,神所計劃的婚姻是終身的承諾。“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馬太福音19:6)。儘管如此,神瞭解婚姻牽涉到兩個罪人,離婚是會發生的。在舊約中,神制定了律法來保護離婚者特別是婦女的權利(申命記24:1-4)。耶穌指出這些律法是因為人心堅硬而制定,並不是神想要的(馬太福音19:8)。
關於離婚和再婚的爭論主要是圍繞耶穌在馬太福音5:32和19:9中說的話。“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大概是經文中提到的唯一神允許離婚和再婚的理由。釋經家對這個“例外”的理解是在婚姻被媒妁之言撮合之時發生的“對婚姻不忠實”。按猶太人的傳統,男女在訂婚期間就被認為是夫妻了,在“訂婚”期間發生的不道德行為是離婚的唯一理由。
但是在希臘文中,“對婚姻不忠實”可指各種形式的性方面的不道德行為,它可以指私通,嫖妓,姦淫等等。耶穌有可能是說如果發生性的不道德行為,離婚是可以的。性是繩繫婚姻關係必不可缺的一部分“二人成為一體”(創世紀2:24;馬太福音19:5;以弗所書5:31)。因此,若由於婚姻之外的性關係破壞了這種結合,就可能成為可以離婚的理由。耶穌在這段經文中也講到了再婚。“並另娶”(馬太福音19:9)表明在某些例外情況下(解釋或有不同)離婚和再婚是被允許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無辜的一方被許可再婚。儘管經文中沒有說,神允許離婚後再婚是對被傷害的一方的憐憫,而不是針對做出性的不道德行為的一方。也許有“犯罪方”被允許再婚的例子——但經文中沒有教導這個概念。
有些人把哥林多前書7:15當作另一個“例外”:如果非信徒跟信徒離婚,信徒再婚是被許可的。但是,該段經文並未提到再婚,只說如果不信主的配偶要離去,信主的不必被縛在這樣的婚姻中。另外有些人主張虐待(配偶或孩童)可以是允許離婚的理由,儘管聖經上沒有這麼說。這也許是如此,但擅自推斷神的話語總是不智的。
在討論有哪些例外情況時人們常忽略的一點是,無論“對婚姻不忠實”的含義是什麼,它是允許人們離婚,而不是要求人們離婚。即使發生了姦淫,一對夫妻也可以藉著神的恩典,學習饒恕並開始重建他們的婚姻關係。神寬恕了我們那麼多的罪,我們可以學他的樣子去饒恕姦淫的罪(以弗所書4:32)。很多時候,配偶毫無悔改之心並繼續不忠行為,這種情況下就可能可以應用馬太福音19:9所述。許多人在離婚之後很快又結婚,而神可能希望他們持守單身。神有時要人單身,這樣他們就沒有分心的事(哥林多前書7:32-35)。有些情況下離婚之後再婚是一種選擇,但不是唯一的選擇。
令人苦惱的是宣稱是基督徒的人之間的離婚率跟世俗的離婚率幾乎一樣高。聖經清楚地說神厭惡離婚(瑪拉基書2:16),和好與饒恕應該是信徒生活的標誌(路加福音11:4;以弗所書4:32)。然而,神瞭解離婚是會發生的,甚至是在他的兒女當中。既使是導源於馬太福音19:9可能沒有說到的情況,離婚或再婚的信徒不應該覺得神對他們的愛減少了。神常常用基督徒的不順服行為來成就大好無比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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