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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訟 / 起訴聖經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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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書 6 : 1-8 堅定地教導信徒不要在法庭上對抗另一個信徒。 那表現出基督徒不能相互寬恕、容納異己,它顯示了屬靈的失敗。 如果基督徒有那麼多問題並無法解決,為什麼人們要成為基督徒呢? 可能在有些情況下採取訴訟是正確的途徑。 在某些案例中,如果遵循了聖經中和解的模式(馬太福音 18 : 15-17 ),侵犯方仍然理虧,訴訟可能是恰當的。 應該為智慧多多禱告後再採取這個行動(雅各書 1 : 5 ),並諮詢屬靈方面的帶領。

哥林多前書 6 : 4 說“既是這樣,你們若有今生的事當審判,是派教會所輕看的人審判嗎?”哥林多前書 6 : 1-6 節的整個內容都是有關教會內部的紛爭,當保羅說到今生當審判的事時,他確實提到了法庭制度。 保羅所指的是教會之外今生的事務,那是為什麼有法庭制度存在的原因。 保羅是說教會的問題不應該帶到法庭上,而應該在教會內部審判。

使徒行傳 21 章 26 節開始講保羅被捕並冤枉他沒有做過的事。 然後羅馬人抓了他, 22 章 24 節我們讀到,“千夫長就吩咐將保羅帶進營樓去,叫人用鞭子拷問他,要知道他們向他這樣喧嚷是為什麼緣故。剛用皮條捆上,保羅對旁邊站著的百夫長說:“人是羅馬人,又沒有定罪,你們就鞭打他,有這個例嗎? ”保羅用羅馬法律和他是羅馬人保護自己。只要有正確的動機和純潔的心,使用法庭制度並沒錯。

哥林多前書 6 : 7 說,“你們彼此告狀,這已經是你們的大錯了。為什麼不情願受欺呢?為什麼不情願吃虧呢?”這裡保羅所擔心的是信徒的見證。 把他們送上法庭會讓其離基督更遠,我們寧可被人佔便宜或侮辱。 法律之爭和爭取一個人永遠的靈魂,什麼更重要呢?

總之,基督徒之間應該上法庭解決教會事務嗎? 絕對不應該。 基督徒之間應該上法庭解決民事糾紛嗎? 如果能避免,盡可能不去。 基督徒應該與非基督徒上法庭解決民事糾紛嗎? 如果能避免,盡量不去。 然而,在某些情形,比如保護我們自身的權力(像使徒保羅的例子),尋求法律保護可能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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