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們要愛罪人而憎惡罪嗎?
回答
「愛罪人,憎惡罪」是很多基督徒的老生常談。必須認識到這是對我們作為不完全人類的督促。關於愛和恨,我們和神之間的差距極其巨大。作為基督徒,我們的人性仍然不能完美,不能完全地愛,也不能完全地恨(換言之,不懷惡意地恨)。但是神可以做到,因為他是神。神可以沒有惡意地很。因此,神可以完全聖潔地憎惡罪和罪人,同時當罪人悔改信服時充滿慈愛地寬恕他(馬拉基書1:3;啟示錄2:6;彼得後書3:9)。
聖經明確教導神就是愛。約翰一書4:8-9說,「沒有愛心的,就不認識神,因為神就是愛。神差他獨生子到世間來,使我們藉著他得生,神愛我們的心在此就顯明瞭。」神同時即可以完全愛一個人也可以完全恨一個人,不可思議卻是真的。意思是神既可以愛他所造的人,可以救贖,也可以為人的不信和罪性的生活而憎惡人。作為不完全的人,我們不能做到這一點;因此,必須提醒自己要「愛罪人,憎惡罪」。
這究竟怎樣做呢?我們憎惡罪是通過拒絕參與罪,看見犯罪就譴責它。罪是要被憎惡的,而不是找託辭一帶而過。我們愛罪人,向他們見證通過接受耶穌基督可以得赦免。愛的一個真正行為是和善敬人,儘管他/她知道你並不贊成其生活方式或選擇。容忍他人深陷在罪裡不是愛。挑明他/她的罪並不可惡;事實上恰恰相反。我們愛罪人,以愛心講誠實話。我們憎惡罪但絕不容忍、忽視或原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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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愛罪人而憎惡罪嗎?